穗府征〔2009〕6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08〕446号文),同意将番禺区大岗镇客家村地段4.6818公顷(合70.227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长途客运站。
二、征收土地位置:番禺区大岗镇客家村地段。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广州市番禺区大岗镇客家村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4.6818公顷(合70.227亩),其中水田2.2918公顷(合34.377亩),菜地1.21公顷(合18.15亩),园地1.18公顷(合17.7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地单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 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大 岗 镇 客 家 村 经 济 合 作 社 | 土地补偿费 | 水田 | 2.2918 | 76.5480 | 175.4327 | 大岗镇客家村经济合作社 | 货币 |
菜地 | 1.2100 | 57.4110 | 69.4673 | ||||
园地 | 1.1800 | 47.8425 | 56.4542 | ||||
安置补助费 | 水田 | 2.2918 | 38.2740 | 87.7164 | 大岗镇客家村经济合作社转付被安置农业人口 | ||
菜地 | 1.2100 | 38.2764 | 46.3115 | ||||
园地 | 1.1800 | 28.7055 | 33.8725 | ||||
青苗补偿费 | | 21.1365 | 大岗镇客家村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
以上各项合计 | 490.3911万元 |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番禺区大岗镇客家村经济合作社 | | 番禺区大岗镇国土所 |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抢栽的果木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09年3月2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按所属辖地送达番禺区大岗镇国土所(联系人:卢建华,联系电话:84932022)。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九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