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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1〕20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11-04-27 03:26:27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 2011〕63号文),需将萝岗区九龙镇长庚村、何棠下村经济联合社58.6445公顷(合879.667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萝岗区九龙镇长庚村、何棠下村经济联合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萝岗区九龙镇长庚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 37.3935公顷(合560.9025亩),其中耕地2.8291公顷(合42.4365亩),园地20.1695公顷(合302.5425亩),林地7.8481公顷(合117.7215亩),养殖水面4.6900公顷(合70.3500亩),其他农用地0.7783公顷(合11.6745亩),未利用地0.1234公顷(合1.8510亩),建设用地0.9551公顷(合14.3265亩)。
萝岗区九龙镇何棠下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 21.2510公顷(合318.7650亩),其中耕地9.7532公顷(合146.2980亩),园地1.8968公顷(合28.4520亩),林地4.4471公顷(合66.7065亩),养殖水面3.9949公顷(合59.9235亩),其他农用地0.5382公顷(合8.0730亩),未利用地0.6208公顷(合9.312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长庚村经济联合社
土地补偿费
耕地
2.8291
98.4000
278.3834
长庚村经济联合社
货币
园地
20.1695
84.2625
1699.5325
林地
7.8481
84.2625
661.3005
其他农用地
0.7783
84.2625
65.5815
养殖水面
4.6900
98.4000
461.4960
建设用地
0.9551
98.4000
93.9818
未利用地
0.1234
49.2000
6.0713
安置补助费
耕地
2.8291
73.8000
208.7876
长庚村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园地
20.1695
60.1875
1213.9518
林地
7.8481
60.1875
472.3575
其他农用地
0.7783
60.1875
46.8439
养殖水面
4.6900
73.8000
346.1220
青苗补助费
 
1299.8680
长庚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44.8230
以上各项合计
6899.1008 万元
被征地
单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何棠下村经济联合社
土地补偿费
耕地
9.7532
98.4000
959.7149
何棠下村经济联合社
货币
园地
1.8968
84.2625
159.8291
林地
4.4471
84.2625
374.7238
其他农用地
0.5382
84.2625
45.3501
养殖水面
3.9949
98.4000
393.0982
未利用地
0.6208
49.2000
30.5434
安置补助费
耕地
9.7532
73.8000
719.7861
何棠下村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园地
1.8968
60.1875
114.1637
林地
4.4471
60.1875
267.6598
其他农用地
0.5382
60.1875
32.3929
养殖水面
3.9949
73.8000
294.8236
青苗补助费
 
528.7239
何棠下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以上各项合计
3920.8095 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长庚村、何棠下村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长庚村、何棠下村经济联合社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萝岗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萝岗区九龙镇何棠下村、长庚村经济联合社
2011 年4月26日 至2011年5月5日
何棠下村、长庚村经济联合社
2011 年5月6日 至2011年5月10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的,请于 2011年5月10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萝岗区分局。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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