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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公告信息

穗府征〔2007〕74 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07-11-14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并报请国务院批准, 2007930,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7527文批复,同意征收花都区新华街(原新华镇)广塘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 0.1541公顷 (合2.3115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白云区人和镇和花都区新华镇交界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花都区新华街广塘村的集体土地 0.1541公顷 (合2.3115,全部为养殖水面)。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被征地

单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补偿标准

新华街广塘村民委员会

土地补偿费

养殖水面

19.2750万元/公顷(合1.2850万元/亩)

安置补助费

23.1300万元/公顷(合1.5420万元/亩)

青苗补助费

 

总额0.5779万元

附着物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实力,拟对新华街广塘村民委员会另给予补偿2.0949万元。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新华街广塘村

2007 1116

2007 1126

新华街国土所

2007 121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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