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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公告信息

穗府征〔2008〕1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08-01-09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1号)的有关规定,花都区国土房管分局发布了《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市国土房管局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将《征收土地方案》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20071229,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7]600文批复,同意征收花都区三东大道石岗新华街三东村民委员会、狮岭镇石岗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 20.7636公顷 (合311.454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商品住宅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花都区三东大道石岗(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新华街三东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 7.2604公顷 (合108.906亩),其中耕地 4.2213公顷 (63.3195),林地 0.0464公顷 (0.696),园地 1.4389公顷 (21.5835),养殖水面 0.4046公顷 (6.069),其他农用地 1.0606公顷 (15.909),建设用地 0.0886公顷 (1.329)

狮岭镇石岗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 13.5032公顷 (合202.548亩),其中耕地 1.9164公顷 (28.746),园地 8.8492公顷 (132.738),养殖水面 1.5741公顷 (23.6115),其他农用地 0.6745公顷 (10.1175),建设用地 0.4890公顷 (7.335)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土地补偿费

水田

2.7077

44.535

120.5874

新华街三东村民委员会

菜地

1.5136

35.628

53.9265

林地

0.0464

31.1745

1.4465

园地

1.4389

31.1745

44.8570

其他农用地

1.0606

31.1745

33.0637

养殖水面

0.4046

48.9885

19.8207

建设用地

0.0886

44.535

3.9458

安置补偿费

水田

2.7077

26.721

72.3525

新华街三东村民委员会转付被安置农业人口

菜地

1.5136

26.721

40.4449

林地

0.0464

22.2675

1.0332

园地

1.4389

22.2675

32.0407

其他农用地

1.0606

22.2675

23.6169

养殖水面

0.4046

22.2675

9.0094

青苗补偿费

 

总额

155.5416万元

新华街三东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及业权人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164.8115万元给新华街三东村民委员会。

以上各项合计

776.4983万元

被征地

单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

水田

1.9164

44.535

85.3469

狮岭镇石岗村民委员会

货币

园地

8.8492

31.1745

275.8694

养殖水面

1.5741

48.9885

77.1128

其他农用地

0.6745

31.1745

21.0272

建设用地

0.489

44.535

21.7776

安置补偿费

水田

1.9164

26.721

51.2081

狮岭镇石岗村民委员会转付被安置农业人口

园地

8.8492

22.2675

197.0496

养殖水面

1.5741

22.2675

35.0513

其他农用地

0.6745

22.2675

15.0194

青苗补偿费

 

总额

137.0244万元

狮岭镇石岗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及业权人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124.3595万元给狮岭镇石岗村民委员会。

以上各项合计

1040.8462万元

(二)本次征用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新华街三东村民委员会、狮岭镇石岗村民委员会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新华街三东村民委员会、狮岭镇石岗村民委员会在本公告期内到花都区国土房管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新华街三东村民委员会

2008 18 2008118

新华街国土所

狮岭镇石岗村民委员会

狮岭镇国土所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08123日前 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按所属辖地送达新华街国土所(联系人:陈卫文,联系电话:36836061, 狮岭镇国土所(联系人:罗建发,联系电话:86846147)。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OO八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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