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08〕24号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污水处理设施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黄埔区黄埔大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黄埔区红山街双沙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建设用地
四、征地补偿方案
被征地 单位 | 补偿 类别 | 地类 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红山街双沙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 | 土地 补偿费 | 建设用地 | 0.1874 | 126.852 | 23.7721 | 红山街双沙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 | 货币 |
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38.0552万元给红山街双沙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 | |||||||
以上各项合计 | 61.8273万元 |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红山街双沙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 | | 红山街双沙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 |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