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0〕115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 2010〕597号文),同意将荔湾区石围塘街道五眼桥股份经济联合社属下3.3885公顷(合50.827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公共交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荔湾区(原芳村区)窖口村广佛公路以南、窖口涌以西地段(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荔湾区石围塘街道五眼桥股份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 3.3885公顷(合50.8275亩),其中园地0.1871公顷(合2.8065亩),养殖水面0.1352公顷(合2.0280亩),建设用地2.6537公顷(合39.8055亩),未利用地0.4125公顷(合6.187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 /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石围塘街五眼桥股份经济联合社 | 土地补偿费 | 园地 | 0.1871 | 262.5240 | 49.1182 | 石围塘街五眼桥股份经济联合社 | 货币 |
养殖水面 | 0.1352 | 35.4932 | |||||
建设用地 | 2.6537 | 696.6599 | |||||
未利用地 | 0.4125 | 131.2620 | 54.1456 | ||||
安置补助费 | 园地 | 0.1871 | 262.5240 | 49.1182 | 石围塘街五眼桥股份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 ||
养殖水面 | 0.1352 | 35.4932 | |||||
青苗补助费 | | 10.5764 | 石围塘街五眼桥股份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
以上各项合计 | 930.6047万元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 1270.2261万元给石围塘街五眼桥股份经济联合社。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荔湾区石围塘街道五眼桥股份经济联合社经济联合社以货币和留地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石围塘街五眼桥股份经济联合社 | 2010年 11月15日至 2010年11月25日 | 市国土房管局荔湾区分局(联系人:李思婷,电话: 81935639) | 2010年 11月26日至 2010年11月30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