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0〕110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 2010〕716号文),同意将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沥村的 2.1138公顷(合31.707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工业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白云区太和镇大沥太和庄东侧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广州市天白云区太和镇大沥村集体土地 2.1138公顷(合31.707亩),其中水田0.2923公顷(合4.3845亩),菜地1.8215公顷(合27.322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地单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 /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白云区太和镇大沥村 | 土地补偿费 | 水田 | 0.2923 | 196.7040 | 57.4966 | 太和镇大沥村村委会 | 货币 |
菜地 | 1.8215 | 147.5280 | 268.7223 | ||||
安置补助费 | 水田 | 0.2923 | 98.3520 | 28.7483 | 太和镇大沥村村委会转付被安置农业人口 | ||
菜地 | 1.8215 | 98.3520 | 179.1482 | ||||
青苗补偿费 | | 9.6106 | 太和镇大沥村村委会转付土地承包者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 | |||||
以上各项合计 | 543.726万元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 27万元给被征地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白云区太和镇大沥村 | 2010年 11月15日至 2010年 11月25日 | 白云区太和镇国土所 | 2010年 11月26日至 2010年 11月30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抢栽的果木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0年11月30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太和镇国土所(联系人:张德松,电话: 87437357)。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