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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1〕35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11-07-11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0〕679号文),需将广州开发区东区街火村社区、笔岗社区经济联合社68.5244公顷(合1027.8660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东区街火村社区、笔岗社区经济联合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广州开发区东区街火村社区集体土地57.2126公顷(合858.1890亩),其中耕地9.6517公顷(合144.7755亩),园地38.9324公顷(合583.9860亩),林地5.8375公顷(合87.5625亩),其他农用地0.5192公顷(合7.7880亩),养殖水面0.4276公顷(合6.4140亩),建设用地1.2034公顷(合18.0510亩),未利用地0.6408公顷(合9.6120亩)。
  广州开发区东区街笔岗社区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11.3118公顷(合169.6770亩),其中耕地0.0154公顷(合0.2310亩),园地2.1839公顷(合32.7585亩),林地8.7525公顷(合131.2875亩),其他农用地0.2219公顷(合3.3285亩),建设用地0.1381公顷(合2.071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火村社区经济联合社

土地补偿费

耕地

9.6517

98.4000

949.7273

火村社区经济联合社

货币

园地

38.9324

84.2625

3280.5414

林地

5.8375

84.2625

491.8824

其他农用地

0.5192

84.2625

43.7491

养殖水面

0.4276

98.4000

42.0758

建设用地

1.2034

98.4000

118.4146

未利用地

0.6408

49.2000

31.5274

安置补助费

耕地

9.6517

73.8000

712.2955

火村社区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园地

38.9324

60.1875

2343.2438

林地

5.8375

60.1875

351.3445

其他农用地

0.5192

60.1875

31.2494

养殖水面

0.4276

73.8000

31.5569

青苗补助费

 

1231.9620

火村社区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896.1546

以上各项合计

10555.7247万元

被征地

单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笔岗社区经济联合社

土地补偿费

耕地

0.0154

134.4000

2.0698

笔岗社区经济联合社

货币

园地

2.1839

84.2625

184.0209

林地

8.7525

84.2625

737.5075

其他农用地

0.2219

84.2625

18.6979

建设用地

0.1381

134.4000

18.5606

安置补助费

耕地

0.0154

100.8000

1.5523

笔岗社区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园地

2.1839

60.1875

131.4435

林地

8.7525

60.1875

526.7911

其他农用地

0.2219

60.1875

13.3556

青苗补助费

 

684.4180

笔岗社区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532.1564

以上各项合计

2850.5736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东区街火村社区、笔岗社区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东区街火村社区、笔岗社区经济联合社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开发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东区街火村社区、笔岗社区经济联合社

20117112011721

东区街火村社区、笔岗社区经济联合社

20117222011727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的,请于2011年7月27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开发区分局。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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