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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公告信息

穗国土征补〔2008〕3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08-03-30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07187号文件批复的《征收土地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穗府征[2007]43号《征收土地公告》,我局广州开发区国土房管分局对征收萝岗区萝岗街黄陂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的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订了该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将该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地

单位

分类

地类

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土地补偿费

菜地

0.3632

96.3

34.9762

黄陂村民委员会

货币

园地

1.0972

7.7175

8.4676

养殖水面

0.8945

76.9335

68.817

建设用地

3.7141

96.3

357.6678

安置补偿费

菜地

0.3632

60.1875

21.8601

黄陂村民委员会用于安置的农业人口

园地

1.0972

5.5125

6.0483

养殖水面

0.8945

98.9145

88.479

青苗补助费

 

677.9112

黄陂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45.5175

黄陂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业权人

合计

1309.7447万元

二、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0846日前 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我局广州开发区国土房管分局(联系人:张慧,联系电话:82111626)。

(二)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ΟО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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