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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6〕148号

来源:广州市从化分局 发布时间:2016-11-10 06:35:06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51462号)同意将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高沙村地段5.8849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高沙村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社及面积:

  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高沙村热一、热二、热四、元山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5.8849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 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高沙村热一、热二、热四、元山经济合作社

耕地

0.0780

土地补偿费

33.0000

2.5740

被征地村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44.4002

3.4632

园地

5.3074

土地补偿费

18.9000

100.3099

安置补助费

42.5007

225.5682

林地

0.2943

土地补偿费

14.0000

4.1202

安置补助费

15.7000

4.6205

其他农用地

0.2052

土地补偿费

16.8000

3.4474

安置补助费

44.6004

9.1520

青苗补偿费

 

176.5470

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44.1330

附着物所有者

以上项合计

573.9354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从化区街良口镇高沙村热一、热二、热四、元山经济合作社以货币补偿等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广州市从化区街良口镇高沙村热一、热二、热四、元山经济合作社

20161026日至

2016114

从化区良口国土所

(联系人:张双全,联系电话:13926136606

2016115日至

2016119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5146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6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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