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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6〕143号

来源:广州市从化分局 发布时间:2016-11-10 06:42:12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51462号)同意将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横坑村地段7.2999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横坑村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社及面积:

  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横坑村虎形、禾一、禾二、沙二、横二、横三、元岭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7.2999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 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横坑村虎形、禾一、禾二、沙二、横二、横三、元岭经济合作社

林地

0.0745

土地补偿费

18.2000

1.3559

被征地村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1.8001

0.8791

园地

6.0956

土地补偿费

21.0000

128.0076

安置补助费

24.0000

146.2944

其他农用地

0.7553

土地补偿费

21.7000

16.3900

安置补助费

23.3005

17.5989

建设用地

0.3745

土地补偿费

61.5003

23.0319

青苗补偿费

 

207.762

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54.9995

附着物所有者

以上项合计

596.3193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横坑村虎形、禾一、禾二、沙二、横二、横三、元岭经济合作社以货币补偿等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横坑村虎形、禾一、禾二、沙二、横二、横三、元岭经济合作社

20161026日至

2016114

从化区鳌头国土所

(联系人:吴敏康,联系电话:13926197915

2016115日至

2016119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5146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6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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