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02〕15号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用 土 地 公 告
穗府征〔2002〕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2002年10 月24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2〕117 号文件批复征用集体土地1.3724公顷(合20.586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军事院校。
二、征用土地位置:天河区东圃镇黄村体育中心东面。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天河区东圃镇黄村1.3724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
建设用地 | 1.3724 | 128.748万元/公顷 | 0 | 181.5万元/公顷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补偿148.4703万元给被征地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天河区东圃镇黄村 | 2002年11月20日至 2002年11月30日 | 天河区东圃镇黄村村民委员会 | 2002年12月3日 |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