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05〕49号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征〔2005〕4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2005年9月24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5]219号文件同意征收广州市银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集体建设用地0.4917公顷(合7.3755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供电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天河区兴华街(原沙河镇银河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
广州市银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集体建设用地0.4917公顷(合7.375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被征地单位 | 补偿类别 | 地 类 名 称 | 补 偿 标 准 |
广州市银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 土地补偿费 | 建设用地 | 150万元/公顷(合10万元/亩) |
地上附着物参照广州市拆迁标准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五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村的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力企业”。为壮大被征地集体经济的经济实力,拟另外补偿369.045万元给广州市银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征地位置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广州市天河区兴华街(原沙河镇银河村) | 2005年10月23日至 2005年11月2日 | 广州市天河区兴华街道办事处城管科 (联系人:黄伟新,联系电话:87226926) | 2005年11月7日 |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