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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6〕194号

来源:广州市从化分局 发布时间:2016-12-05 03:09:24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广           

         

穗府征〔2016194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6164号)同意将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飞鹅村地段2.4626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飞鹅村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社及面积:

  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飞鹅村陆宅第二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2.4626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 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飞鹅村陆宅第二经济合作社

耕地

1.2750

土地补偿费

36.0000

45.9000

被征地村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5.5002

32.5127

园地

1.0193

土地补偿费

20.3000

20.6918

安置补助费

24.7002

25.1769

其他农用地

0.0993

土地补偿费

21.0000

2.0853

安置补助费

24.0000

2.3832

未利用地

0.0690

土地补偿费

30.7500

2.1218

青苗补偿费

 

73.8780

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8.4691

附着物所有者

以上项合计

223.2188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飞鹅村陆宅第二经济合作社以货币补偿等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飞鹅村陆宅第二经济合作社

2016121日至

20161210

从化区太平国土所

(联系人:刘敬忠,联系电话:13902327722

20161211日至

20161215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6164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61129

 

(可放大、复印在被征收土地现场、被征收土地单位办公地点及登记地点张贴)

(公告内容同时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网站:http://www.gzlpc.gov.cn/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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