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1〕99号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1〕237号文),同意将天河区珠吉街吉山村属下的0.3418公顷(合5.127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天河区东圃镇吉山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发展留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天河区珠吉路坑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珠吉街珠吉村农民集体土地0.3418公顷,其中耕地0.2696公顷,建设用地0.0722公顷。
四、征地补偿方案
被征地 单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吉山村 | 土地补偿费 | 建设用地 | 0.0722 | 110.736 | 7.9951 | 吉山村 | 货币 |
耕地 | 0.2696 | 110.736 | 29.8544 | 吉山村 | |||
安置补助费 | 耕地 | 0.2696 | 73.824 | 19.903 | 吉山村村委会转付需要安置补偿对象 | ||
青苗补助费 | 耕地 | 0.2696 | 4.5 | 1.2132 | 吉山村村委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
以上各项合计 | 58.9657万元 |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吉山村 | 2011年12月12日至 2011年12月21日 | 珠吉街道办事处(联系人:杨柳,联系电话:32351615) | 2011年12月22日至 2011年12月26日 |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