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花府征〔2023〕2号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花府征〔2023〕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委托广州市政府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花都区(空港经济区)2019年度第二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2〕178号)),将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洛场村第十三、十五经济合作社;平东村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经济合作社、庆隆、东岭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合计19.3690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保税大道南三号地块(地块一)。
二、征收土地范围:广州市花都区保税大道以南、大广高速以西。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洛场村第十三、十五经济合作社;平东村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经济合作社、庆隆、东岭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合计19.3690公顷,其中农用地15.4618公顷(其中耕地1.7087公顷)、未利用地3.9072公顷。
四、批准时间及工作安排:
1.批准时间:2022年11月30日。
2.实施安排: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洛场村第十三、十五经济合作社;平东村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经济合作社、庆隆、东岭经济合作社及相关权利人,于2023年1月5日至2023年1月19日期间,持权属证明、征地补偿协议等,到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花山大道1号)申领土地征收补偿相关费用(补偿费用已预付的除外),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将土地交付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人民政府。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花都区(空港经济区)2019年度第二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2〕178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地批准文件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