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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公告信息

海府〔2023〕17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海珠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3-07-06 09:28:43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海珠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海府〔2023〕17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海珠区2021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3〕98号),将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东风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4.3316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上涌果树公园北侧地块)。

  二、征收土地范围: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东风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经济合作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

  (一)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东风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4.3316公顷,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征地范围涉及土地现状农用地19.3372公顷(耕地3.6843公顷、园地15.1255公顷、其他农用地0.5274公顷)、建设用地4.9671公顷、未利用地0.0273公顷。

  (二)根据用地报批地类还原相关规则,上述征收地块24.3316公顷土地的报批地类为农用地24.2815公顷(耕地4.1802公顷、园地19.5739公顷、其他农用地0.5274公顷)、未利用地0.0501公顷。

  四、批准时间及工作安排:

  (一)批准时间:2023年6月5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实施安排:2023年7月5日至2023年7月18日,请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东风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经济合作社持权属证明、征地补偿协议等,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征用土地中心(广州市海珠区土地开发中心)(地址:海珠区杏坛大街28号三楼)申领土地征收补偿相关费用(补偿费用已预付的除外),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将土地交付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征用土地中心(广州市海珠区土地开发中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落实。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海珠区2021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3〕98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六、公告时间:2023年7月5日至2023年7月18日(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1.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海珠区2021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3〕98号)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3.征收土地公告附图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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