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天府征前公〔2023〕8号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穗天府征前公〔2023〕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区政府组织编制了广州市天河区2022年度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附件2),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长兴街岑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附件3)。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因政府组织实施教育用地项目征收岑村集体土地需落实留用地安置,本项目拟征收岑村集体土地作为岑村的经济发展留用地,规划用途为商服用地,用地报批组卷批次号为广州市天河区2022年度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拟征收广州市天河区长兴街岑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集体所有土地2.0826公顷(31.2390亩)。其中农用地0.8095公顷(12.1425亩),建设用地1.2731公顷(19.0965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的规定,土地补偿标准为382.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标准为382.5万元/公顷。
(二) 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该地块为村经济发展留用地,不实际支付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三)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该地块为村经济发展留用地,不实际支付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五、安置对象
该地块为村经济发展留用地,无需安排安置对象。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该地块为村经济发展留用地,不实际支付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二)留用地安置。该地块为村经济发展留用地,无需安排留用地指标。
(三)社会保障费用。该地块为村经济发展留用地,无需安排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
七、公告期限
2023年11月3日至2023年12月2日。
八、其他事项
(一)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等不动产权属证明相关材料及身份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属地街道的调查结果为准。
(二)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3年12月2日)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签名意见向我区反馈。反馈提交地址为:天河区瘦狗岭路565号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河区分局(联系人:李先生,联系电话:020-85551652)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明示。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听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河区分局负责解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联系地址:天河区瘦狗岭路565号,联系电话:(020)85551652;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3号,联系电话:(020)37690375。
特此公告。
附件: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