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埔府征前公〔2024〕3号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穗埔府征前公〔202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区政府组织编制了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2023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附件2),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州市黄埔区龙湖街道旺村村第一经济合作社、旺村村第二经济合作社、旺村村第三经济合作社、旺村村第四经济合作社、旺村村第五经济合作社、旺村村第六经济合作社范围内,具体范围见附图(附件3)。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单位:公顷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广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粤自然资函〔2021〕196号)的规定,土地补偿标准为70.2万元/公顷,安置补助标准为124.8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征地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按黄埔区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三)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征地范围内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按黄埔区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五、安置对象
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安置补助费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由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按照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等相关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旺村村留用地拟在被征地单位的旧村改造项目中落实。
(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该批次用地在粤府办〔2021〕22号文实施后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该征地社保费按2.47万元/亩的标准计提,费用合计6.64万元,按“筹集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的基本原则确定征地社保补贴对象。
七、公告期限
2024年2月4日至2024年3月4日。
八、其他事项
(一)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等不动产权属证明相关材料及身份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属地镇街的调查结果为准。
(二)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4年3月4日)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签名意见向我区反馈。反馈提交地址为:广州市黄埔区汇星路81号A栋4楼417室(联系人:陈小姐,联系电话:020-82119639)。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明示。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听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