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花府征〔2024〕22号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花府征〔2024〕22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然资源部关于京港澳高速公路粤境清远佛冈至广州太和段改扩建工程(广州段)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4〕357号),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北兴村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一经济合作社;大龙村第四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共有),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共有),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共有),第二经济合作社;鸿鹤经济联合社;京塘经济联合社,京塘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共有),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六经济合作社,第七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五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七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五经济合作社、第六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共有),第八经济合作社,第五经济合作社、第六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共有),第四经济合作社、第五经济合作社(共有),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共有);望顶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七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共有),第七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共有),第七经济合作社,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杨一经济联合社、杨三经济联合社、杨二经济联合社(共有);镇东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五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共有),第五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7.5250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京港澳高速公路粤境清远佛冈至广州太和段改扩建项目(花都段)、京港澳高速公路粤境清远佛冈至广州太和段改扩建项目(从化段)-飞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从化区太平镇(飞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北兴村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一经济合作社;大龙村第四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共有),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共有),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共有),第二经济合作社;鸿鹤经济联合社;京塘经济联合社,京塘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共有),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六经济合作社,第七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五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七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五经济合作社、第六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共有),第八经济合作社,第五经济合作社、第六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共有),第四经济合作社、第五经济合作社(共有),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共有);望顶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七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共有),第七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共有),第七经济合作社,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杨一经济联合社、杨三经济联合社、杨二经济联合社(共有);镇东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五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共有),第五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26.7371公顷(其中耕地3.8300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0.3391公顷)、村集体建设用地0.3580公顷、未利用地0.4299公顷。
四、批准时间及工作安排:
1.批准时间:2024年4月4日经国务院批复。
2.实施安排:2024年5月30日-2024年6月14日,请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北兴村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一经济合作社;大龙村第四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共有),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共有),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共有),第二经济合作社;鸿鹤经济联合社;京塘经济联合社,京塘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共有),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六经济合作社,第七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五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七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五经济合作社、第六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共有),第八经济合作社,第五经济合作社、第六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共有),第四经济合作社、第五经济合作社(共有),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共有);望顶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七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共有),第七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共有),第七经济合作社,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杨一经济联合社、杨三经济联合社、杨二经济联合社(共有);镇东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五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共有),第五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及相关权利人,持权属证明、征地补偿协议等,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都大道东620号)申领土地征收补偿相关费用(补偿费用已预付的除外),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将土地交付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人民政府。
特此公告。
附件:1.征地批准文件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