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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从化)征〔2019〕3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从化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9-09-09 07:28:46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广州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从化)征〔2019〕3号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土审(02)〔2019〕96号)同意将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神岗、木棉、连塘、银林村地段共13.6875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神岗经济联合社,太平镇木棉村鱼良经济合作社,太平镇连塘村新华经济合作社,太平镇连塘村新华、凤兴、一里、田一经济合作社,太平镇银林村联星、石坦经济合作社。(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社及面积:

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神岗经济联合社,太平镇木棉村鱼良经济合作社,太平镇连塘村新华经济合作社,太平镇连塘村新华、凤兴、一里、田一经济合作社,太平镇银林村联星、石坦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13.6875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收面积(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万元/公顷)
从化区太平镇神岗经济联合社、太平镇木棉村鱼良经济合作社 园地 1.2996 土地补偿费 52.5 68.229 被征地村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06.5 138.407
青苗   29.241 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9.747 附着物所有者
合计 245.6244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收面积(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万元/公顷)
从化区太平镇神岗经济联合社 园地 1.3367 土地补偿费 52.5 70.1768 被征地村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06.5 142.359
青苗   30.0758 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0.0253 附着物所有者
合计 252.6364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收面积(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万元/公顷)
从化区太平镇神岗经济联合社 园地 2.2095 土地补偿费 21.9 48.3881 被征地村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1.9 70.4831
青苗   49.7138 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6.5713 附着物所有者
合计 185.1562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收面积(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万元/公顷)
从化区太平镇连塘村新华经济合作社,太平镇连塘村新华、凤兴、一里、田一经济合作社共有 林地 2.0164 土地补偿费 44.52 89.7701 被征地村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14.48 230.838
园地 1.9178 土地补偿费 52.5 100.685
安置补助费 106.5 204.246
建设用地 0.0365 土地补偿费 159 5.8035
  青苗   88.5195 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29.7803 附着物所有者
合计 749.6411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收面积(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万元/公顷)
从化区太平镇银林村联星、石坦经济合作社 园地 4.3782 土地补偿费 23.2 101.574 被征地村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0.6 133.973
林地 0.0049 土地补偿费 15 0.0735
安置补助费 10.2 0.05
养殖水面 0.0003 土地补偿费 27.8 0.0083
安置补助费 45 0.0135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0.4876 土地补偿费 30 14.628
安置补助费 42.6 20.7718
青苗   109.598 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36.5325 附着物所有者
合计 417.2222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神岗经济联合社、太平镇木棉村鱼良经济合作社,太平镇连塘村新华经济合作社,太平镇连塘村新华、凤兴、一里、田一经济合作社,太平镇银林村联星、石坦经济合作社以货币补偿等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神岗经济联合社、太平镇木棉村鱼良经济合作社,太平镇连塘村新华经济合作社,太平镇连塘村新华、凤兴、一里、田一经济合作社,太平镇银林村联星、石坦经济合作社

2019829日至

201998

从化区太平国土所

(联系人:刘敬忠,联系电话:13902327722

 

201999日至

2019913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以下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高校毕业生户籍回迁、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等原因应当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五)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六)房屋、土地的转让、租赁和抵押;

(七)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2)〔2019〕96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9年8月26日

范围详见附图:征收土地公告(穗府(从化)征〔2019〕3号).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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