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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云)征〔2019〕14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白云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9-08-12 07:20:09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广州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云)征〔2019〕14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土审(02)〔2019〕30号)同意将白云区太和镇和龙经济联合社、和龙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头陂经济联合社属下的23.0440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帽峰山政府储备用地(一)。

二、征收土地位置:白云区帽峰山和龙水库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用地方案号:2016KJ01110027,工程编号:2019土23A053)。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太和镇和龙经济联合社、和龙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头陂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22.5735公顷(园地10.1413公顷、林地10.2044公顷、可调整养殖水面1.0373公顷、其他农用地1.1905公顷)、建设用地0.4705公顷,合计共23.0440公顷集体土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和龙村第一经济合作社

园地

6.8558

土地补偿费

92.5800

634.7100

和龙村第一经济合作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74.0640

507.7680

被安置农业人口

林地

9.4830

土地补偿费

92.5800

877.9361

和龙村第一经济合作社

安置补助费

74.0640

702.3489

被安置农业人口

可调整养殖水面

0.0380

土地补偿费

148.1280

5.6289

和龙村第一经济合作社

安置补助费

74.0640

2.8144

被安置农业人口

其他农用地

0.2819

土地补偿费

92.5800

26.0983

和龙村第一经济合作社

安置补助费

74.0640

20.8786

被安置农业人口

建设用地

0.0106

土地补偿费

148.1280

1.5702

和龙村第一经济合作社

小计

2779.7534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和龙经济联合社

园地

3.2855

土地补偿费

92.5800

304.1716

和龙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74.0640

243.3373

被安置农业人口

林地

0.7035

土地补偿费

92.5800

65.1300

和龙经济联合社

安置补助费

74.0640

52.1040

被安置农业人口

可调整养殖水面

0.9993

土地补偿费

148.1280

148.0243

和龙经济联合社

安置补助费

74.0640

74.0122

被安置农业人口

其他农用地

0.9086

土地补偿费

92.5800

84.1182

和龙经济联合社

安置补助费

74.0640

67.2946

被安置农业人口

建设用地

0.4599

土地补偿费

148.1280

68.1241

和龙经济联合社

小计

1106.3163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头陂经济联合社

林地

0.0179

土地补偿费

92.5800

1.6572

头陂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74.0640

1.3257

被安置农业人口

小计

2.9829

 

 

征地范围内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按白云区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款382.9216万元给和龙村第一经济合作社、351.9612万元给太和镇和龙经济联合社、0.3734万元给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头陂经济联合社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和龙经济联合社、和龙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头陂经济联合社属下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白云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和龙经济联合社、和龙村第一经济合作社、

头陂经济联合社

201988日至2019817

太和规划和自然资源所(联系人:涂有德,联系电话:87437357

2019818日至2019822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2)〔2019〕30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八月八日

附图(穗府(云)征〔2019〕1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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