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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3〕15号

来源:T--天河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3-03-19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2914号文),同意将天河区车陂街道办事处车陂村民委员会、黄村街道办事处黄村村民委员会、新塘街道办事处沐陂村民委员会、棠下街棠东村村民委员会属下的50.5382公顷(合758.073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天河区广州氮肥厂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车陂村、黄村、沐陂村、棠东村集体土地50.5832公顷,其中耕地17.278公顷,建设用地32.294公顷。 

    四、征地补偿方案 

 

被征地单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车陂村

土地补偿费

建设用地

10.6714

117.624

1255.2127

车陂村

货币

 

其他农用地

0.0025

117.624

0.2941

车陂村

 

安置补助费

其他农用地

0.0025

294.06

0.7352

车陂村村委会转付需安置补偿对象

 

以上各项合计

1256.242万元

 

黄村

土地补偿费

建设用地

1.7786

89.424

159.0495

黄村

货币

 

耕地

2.1984

89.424

196.5897

黄村

 

未利用地

0.0421

44.712

1.8824

黄村

 

安置补助费

耕地

2.1984

223.56

491.4743

黄村村委会转付需安置补偿对象

 

以上各项合计

848.9959万元

 

沐陂村

土地补偿费

建设用地

7.1696

150.36

1078.0211

沐陂村

货币

 

耕地

6.7724

150.36

1018.2981

沐陂村

 

其他农用地

0.4438

150.36

66.7298

沐陂村

 

安置补助费

耕地

6.7724

375.9

2545.7451

沐陂村村委会转付需安置补偿对象

 

其他农用地

0.4438

375.9

166.8244

沐陂村村委会转付需安置补偿对象

 

以上各项合计

4875.6185万元

 

棠东村

土地补偿费

建设用地

12.6744

220.572

2795.6178

棠东村

货币

 

耕地

8.3071

220.572

1832.3137

棠东村

 

其他农用地

0.4779

220.572

105.4113

棠东村

 

安置补助费

耕地

8.3071

551.43

4580.7841

棠东村村委会转付需安置补偿对象

 

其他农用地

0.4779

551.43

263.5284

棠东村村委会转付需安置补偿对象

 

以上各项合计

9577.6553万元

 

 

  黄村、沐陂村、棠东村的青苗补偿费分别为9.8928万元、30.4758万元、37.382万元。 

  为支持被征地村集体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拟分别一次性增加5148.098万元、1431.9983万元、2214.8767万元、3260.6027万元补偿给车陂村民委员、黄村村民委员会、沐陂村民委员会、棠东村民委员会。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车陂村

2013315日至2013325

车陂街道办事处(联系人:姚启铭,联系电话:82315224

2013326日至2013330

黄村

2013315日至2013325

黄村街道办事处(联系人:刘志峰,联系电话:13609796247

2013326日至2013330

沐陂村

2013315日至2013325

新塘街道办事处(联系人:潘建华,联系电话:82332605

2013326日至2013330

棠东村

2013315日至2013325

棠下街道办事处(联系人:马武超,联系电话:85651807

2013326日至2013330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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