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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3〕32号

来源:T--天河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3-04-02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3〕152号文),同意将天河区长兴街岑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属下的1.6124公顷(合24.186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商业综合楼。

  二、征收土地位置:天河区长兴街岑村门口田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岑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集体土地共1.6124公顷,其中耕地0.9466公顷,建设用地0.6658公顷。

  四、征地补偿方案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长兴街岑村

土地补偿费

建设用地

0.6658

254.367

169.3576

岑村

货币

耕地

0.9466

254.367

240.7838

岑村

安置补助费

耕地

0.9466

169.578

160.5225

岑村村委会转付需安置补偿对象

以上各项合计

570.6639万元

  (二)青苗补偿费4.2597万元。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长兴街岑村

2013422013411

长兴街道办事处(联系人:林穗伟,联系电话:13609032111

20134122013416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一三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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