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3〕34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3〕107号文),同意将番禺区沙湾镇大涌口村和沙湾东村,面积共2.8919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沙湾镇兴贤小学。
二、征收土地位置:番禺区沙湾镇大涌口村和沙湾东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沙湾镇大涌口村集体土地1.1071公顷(合16.6065亩),其中水田0.7331公顷(合10.9965亩)、园地0.2356公顷(合3.5340亩)、其他农用地0.1328公顷(合1.9920亩)、建设用地0.0056公顷(合0.0840亩)。
沙湾镇沙湾东村集体土地1.7848公顷(合26.7720亩),其中水田0.5826公顷(合8.7390亩)、园地1.0173 公顷(合15.2595亩)、其他农用地0.1849 公顷(合2.773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0.3930万元给大涌口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大涌口村和沙湾东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大涌口村和沙湾东村在本公告期内到番禺区国土房管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