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3〕50号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3〕494号)同意将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广从九路1038号地段22.4332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广从九路1038号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用地方案号: 11108020100002)。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白云区钟落潭镇新村村、马沥村、湴湖村地段集体土地22.4332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14.7322公顷(耕地1.7014公顷、园地10.7305公顷、林地1.8462公顷、养殖水面0.2409公顷、其他农用地0.2132公顷),集体建设用地6.3609公顷,未利用地1.3401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 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
钟落潭镇新村村 | 土地补偿费 | 水田 | 1.5471 | 195.8400 | 302.9841 | 新村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
安置补偿费 | 78.3360 | 121.1936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
土地补偿费 | 园地 | 10.5665 | 97.9200 | 1034.6717 | 新村村民委员会 | |||
安置补偿费 | 58.7520 | 620.8030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
土地补偿费 | 林地 | 1.7620 | 117.5040 | 207.0420 | 新村村民委员会 | |||
安置补偿费 | 58.7520 | 103.5210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
土地补偿费 | 养殖水面 | 0.2409 | 235.0080 | 56.6134 | 新村村民委员会 | |||
安置补偿费 | 97.9200 | 23.5889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
土地补偿费 | 其他农用地 | 0.2132 | 137.0880 | 29.2272 | 新村村民委员会 | |||
安置补偿费 | 97.9200 | 20.8765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
土地补偿费 | 建设用地 | 6.3609 | 195.8400 | 1245.7187 | 新村村民委员会 | |||
土地补偿费 | 未利用地 | 1.3401 | 97.9200 | 131.2226 | 新村村民委员会 | |||
青苗补偿费 | 无 | 734.0848 | 土地承包者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325.3600 | 附着物所有者 | ||||||
钟落潭镇马沥村 | 土地补偿费 | 水田 | 0.1543 | 195.8400 | 30.2181 | 马沥村民委员会 | ||
安置补偿费 | 78.3360 | 12.0872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
土地补偿费 | 园地 | 0.1640 | 97.9200 | 16.0589 | 马沥村民委员会 | |||
安置补偿费 | 58.7520 | 9.6353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
青苗补偿费 | 无 | 3.6180 | 土地承包者 | |||||
钟落潭镇湴湖村 | 土地补偿费 | 林地 | 0.0842 | 117.5040 | 9.8938 | 湴湖村民委员会 | ||
安置补偿费 | 58.7520 | 4.9469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
青苗补偿费 | 无 | 4.1043 | 土地承包者 | |||||
合 计 | 5047.4700万元 |
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钟落潭镇新村村民委员会、马沥村民委员会、湴湖村民委员会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白云区国土房管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钟落潭镇新村村、 马沥村、湴湖村 | 2013年7月8日至 2013年7月17日 | 白云区钟落潭国土资源管理所(联系人:杨黎勇,联系电话:87407751 ) | 2013年7月18日至 2013年7月22日 |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一三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