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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3〕90号

来源:L--萝岗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3-12-08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3〕1063号文),需将广州市萝岗区永和街禾丰村、贤江村共29.7646公顷(合446.4690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2011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萝岗区永和街禾丰村、贤江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广州市萝岗区永和街禾丰村集体土地12.8421公顷(合192.6315亩),其中园地1.1195公顷(合16.7925亩),林地0.3565公顷(合5.3475亩),建设用地11.3661公顷(合170.4915亩)。

  广州市萝岗区永和街贤江村集体土地16.9225公顷(合253.8375亩),其中园地11.5951公顷(合173.9265亩),林地1.1369公顷(合17.0535亩),其他农用地0.9430公顷(合14.1450亩),建设用地3.2475公顷(合48.712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禾丰村

土地补偿费

园地

1.1195

84.2625

94.3319

禾丰村

货币

林地

0.3565

84.2625

30.0396

建设用地

11.3661

98.4000

1118.4242

安置补助费

园地

1.1195

60.1875

67.3799

禾丰村转付被安置人

林地

0.3565

60.1875

21.4568

青苗补助费

 

706.0824

禾丰村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

331.6530

以上各项合计

2369.3678万元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贤江村

土地补偿费

园地

11.5951

84.2625

977.0321

贤江村

货币

林地

1.1369

84.2625

95.7980

其他农用地

0.9430

84.2625

79.4595

建设用地

3.2475

98.4000

319.5540

安置补助费

园地

11.5951

60.1875

697.8801

贤江村转付被安置人

林地

1.1369

60.1875

68.4272

其他农用地

0.9430

60.1875

56.7568

青苗补助费

 

642.7400

贤江村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

184.5530

以上各项合计

3122.2007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萝岗区永和街禾丰村、贤江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广州市萝岗区永和街禾丰村、贤江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萝岗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广州市萝岗区永和街禾丰村、贤江村

2013129日至20131219

广州市萝岗区永和街禾丰村、贤江村

20131219日至2013

1224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的,请于2013年12月24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萝岗区分局。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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