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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3〕62号

来源:L--荔湾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3-09-28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用地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3〕366号),同意将荔湾区海龙街海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0.7351公顷(折合11.026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村经济发展留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荔湾区裕海西横路以北、文昌路以南、裕海路以西地块(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用地方案号:03020020110007)。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荔湾区海龙街海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0.7351公顷(折合11.0265亩),其中耕地0.6421公顷(折合9.6315亩)、集体建设用地0.093公顷(折合1.39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荔湾区海龙街海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海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耕地

0.6421

土地补偿费

216.795

139.2041

海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16.795

139.2041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建设用地

0.093

土地补偿费

289.06

26.8826

海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青苗补偿费

 

11.3329

耕种承包人

货币

 

地上附着物

 

7.5554

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货币

备注

 

   

0.7351公顷

324.1791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发生的征地补偿款不需实际支付,征地范围内所涉及的青苗补偿由荔湾区海龙街海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负责安置。

  五、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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