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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0〕71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10-08-06 07:36: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 2010〕306号文),需将海珠区琶洲街琶洲经济联合社12.1363公顷(合182.044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名称:村经济发展(商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海珠区新港东路琶洲万胜围地段(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海珠区琶洲街琶洲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 12.1363公顷(合182.0445亩),其中菜地5.9616公顷(合89.4240亩),园地0.1815公顷(合2.7225亩),其他农用地0.3567公顷(合5.3505亩),建设用地5.6365公顷(合84.547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琶洲经济联合社
土地补偿费
菜地
5.9616
322.2000
1920.8275
琶洲经济联合社
货币
园地
0.1815
91.8000
16.6617
其他农用地
0.3567
322.2000
114.9287
建设用地
5.6365
231.0147
1302.1143
安置补助费
菜地
5.9616
268.5000
1600.6896
琶洲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园地
0.1815
76.5000
13.8848
其他农用地
0.3567
268.5000
95.7740
青苗补助费
 
19.4994
琶洲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合计
5084.3800 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琶洲街琶洲经济联合社以 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琶洲经济联合社
2010 年8月9日 至2010年8月19日
海珠区新滘东国土资源管理所
2010 年8月20日 至2010年8月24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0年8月24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海珠区新滘东国土资源管理所(联系人:吴穗材,电话:84219907)。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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