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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3〕86号

来源:L--萝岗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3-12-08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3〕637号文),需将广州市萝岗区萝岗街萝岗村、东区街火村、刘村、永和街禾丰村共48.9375公顷(合734.062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2011年度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萝岗区萝岗街萝岗村、东区街火村、刘村、永和街禾丰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广州市萝岗区萝岗街萝岗村集体土地21.9333公顷(合328.9995亩),其中耕地5.1346公顷(合77.0190亩),园地0.3560公顷(合5.3400亩),其他农用地0.5994公顷(合8.9910亩),建设用地15.8433公顷(合237.6495亩)。

  广州市萝岗区东区街火村集体土地23.6636公顷(合354.9540亩),其中园地18.4249公顷(合276.3735亩),其他农用地2.4090公顷(合36.1350亩),建设用地1.0795公顷(合16.1925亩),未利用地1.7502公顷(合26.2530亩)。

  广州市萝岗区东区街刘村集体土地1.0749公顷(合16.1235亩),其中园地0.0771公顷(合1.1565亩),建设用地0.2796公顷(合4.1940亩),未利用地0.7182公顷(合10.7730亩)。

  广州市萝岗区永和街禾丰村集体土地2.2657公顷(合33.9855亩),其中林地0.6357公顷(合9.5355亩),建设用地1.6300公顷(合24.4500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萝岗村

土地补偿费

耕地

5.1346

98.4000

505.2446

萝岗村

货币

园地

0.3560

84.2625

29.9975

其他农用地

0.5994

84.2625

50.5069

建设用地

15.8433

98.4000

1558.9807

安置补助费

耕地

5.1346

73.8000

378.9335

萝岗村转付被安置人

园地

0.3560

60.1875

24.4268

其他农用地

0.5994

60.1875

36.0764

青苗补助费

 

1034.6070

萝岗村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

430.9200

以上各项合计

4046.6934万元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火村

土地补偿费

园地

18.4249

84.2625

1552.5281

火村

货币

其他农用地

2.4090

84.2625

202.9884

建设用地

1.0795

98.4000

106.2228

未利用地

1.7502

49.2000

86.1098

安置补助费

园地

18.4249

60.1875

1108.9487

火村转付被安置人

其他农用地

2.4090

60.1875

144.9917

青苗补助费

 

838.4650

火村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

325.6800

以上各项合计

4365.9345万元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刘村

土地补偿费

园地

0.0771

84.2625

6.4966

刘村

货币

建设用地

0.2796

98.4000

27.5126

未利用地

0.7182

49.2000

35.3354

安置补助费

园地

0.0771

60.1875

4.6405

刘村转付被安置人

青苗补助费

 

87.4940

刘村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

36.8400

以上各项合计

198.3191万元

禾丰村

土地补偿费

林地

0.6357

84.2625

53.5657

禾丰村

货币

建设用地

1.6300

98.4000

160.3920

安置补助费

林地

0.6357

60.1875

38.2612

禾丰村转付被安置人

青苗补助费

 

113.4827

禾丰村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

52.3200

以上各项合计

418.0216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萝岗区萝岗街萝岗村、东区街火村、刘村、永和街禾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广州市萝岗区萝岗街萝岗村、东区街火村、刘村、永和街禾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萝岗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广州市萝岗区萝岗街萝岗村、东区街火村、刘村、永和街禾丰村

2013129日至20131219

广州市萝岗区萝岗街萝岗村、东区街火村、刘村、永和街禾丰村

20131219日至2013

1224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的,请于2013年12月24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萝岗区分局。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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