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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1〕12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11-04-14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以粤国土资(建)字[2009]627号文批复,需将番禺区大石街北联村、大兴村、官坑村、会江村9.9531公顷(合149.296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高速公路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番禺区大石街北联村、大兴村、官坑村、会江村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番禺区大石街北联村集体土地0.5346公顷(合8.019亩),其中林地0.5346公顷(合8.019亩)
  番禺区大石街大兴村集体土地1.8379公顷(合27.5685亩),其中林地1.8379公顷(合27.5685亩)
  番禺区大石街会江村集体土地0.6796公顷(合10.194亩),其中林地0.6796公顷(合10.194亩)
  番禺区大石街官坑村集体土地6.901公顷(合103.515亩),其中林地3.3714公顷(合50.571亩),其他农用地1.9519公顷(合29.2785亩),建设用地1.5777公顷(合23.665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大石街北联
土地补偿费
林地
0.5346
66.9795
35.8073
北联 村村委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林地
0.5346
47.8425
25.5766
北联 村村委转付被安置人
青苗补助费
 
15.3454
  北联 村村委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
  合 计
76.7293 万元
被征地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大石街 大兴村
土地补偿费
林地
1.8379
66.9795
123.1016
大兴村村委
货币
安置补助费
林地
1.8379
47.8425
87.9297
大兴村村委转付被安置人
青苗补助费
 
8.3793
  大兴村村委村委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
  合 计
219.4106 万元
被征地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大石街 官坑村
土地补偿费
林地
3.3714
66.9795
225.8147
官坑村村委会
货币
其他农用地
1.9519
66.9795
130.7373
建设用地
1.5777
76.5480
120.7698
安置补助费
林地
3.3714
47.8425
161.2962
  官坑村村委转付被安置人
其他农用地
1.9519
47.8425
93.3838
青苗补助费
 
178.1251
  官坑村村委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
合 计
910.1269 万元
被征地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大石街 会江村
土地补偿费
林地
0.6796
66.9795
45.5193
会江村委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林地
0.6796
47.8425
32.5138
会江村委转付被安置人
青苗补助费
 
9.8441
会江村委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
合 计
87.8772 万元
 
以上各项合计
1294.144 万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90.5773万元给官坑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大石街北联村、大兴村、官坑村、会江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番禺区国土房管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大石街北联 村、大兴村、官坑村、会江村
2011 年4月15日
2011 年4月25日
大石街道办事处
2011 年4月26日 至2011 年4月30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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