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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6〕29号

来源:H--花都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6-06-14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6]183号文),需将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石岗村属下的集体土地14.5591公顷(合218.3865亩)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花都区2015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中轴线地块七)。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石岗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花城街石岗村,集体用地合计14.5591公顷(218.38亩),其中耕地7.1534公顷(107.3亩),园地0.4352公顷(6.53亩),林地0.8378公顷(12.57亩),水利设施用地0.879公顷(13.18亩),建设用地5.2537公顷(78.8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村

分类

地类

征收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

对象

支付

方式

石岗村

土地补偿费

耕地

7.1534

78.00

557.9652

石岗村

货币

园地

0.4352

78.00

33.9456

林地

0.8378

46.80

39.2090

其他农用地

0.0182

46.80

0.8518

养殖水面

0.8608

78.00

67.1424

建设用地

5.2537

117.00

614.6829

安置补助费

耕地

7.1534

39.00

278.9826

园地

0.4352

39.00

16.9728

林地

0.8378

31.20

26.1394

其他农用地

0.0182

31.20

0.5678

养殖水面

0.8608

39.00

33.5712

其他费用

14.5591

 

296.4242

耕种承包户和相关产权人

货币

合计

1966.4549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花都区国土房管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花都区花城街石岗村

2016616日至

2016625

花城国土所

(联系人:林晓峰;

联系电话:36881992

2016626日至

2016630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6]183”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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