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08〕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报请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2004年9月1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4〕154号文批复,同意征收天河区黄村街(原东圃镇)黄村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3.3107公顷。2004年9月22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发布了穗府征〔2004〕30号《征用土地公告》。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2008年1月15日,广州市规划局以穗规地证〔2008〕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意将上述用地其中4.3481公顷(合65.2215亩)作为第一期用地先行完善用地手续。根据《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穗府会纪[2008]27号),现将第一期用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教师住宅、幼儿园、小学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天河区黄村路(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天河区黄村街(原东圃镇)黄村村民委员会集体建设用地4.3481公顷(合65.221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地单 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黄村街黄村村委会 | 土地补偿费 | 建设用地 | 4.3481 | 128.748 | 559.8092 | 黄村村委会 | 货币 |
附着物补偿 | | 898 | 黄村村委会转付物业业权人 | ||||
以上各项合计 | | 1457.8092 | 万元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补偿2162万元给被征地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东圃镇黄村村委会 | | 黄村街道办事处城管科 | |
广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穗府征〔2004〕30号《征用土地公告》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的果木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08年2月23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天河区黄村街道办事处城管科(联系人:谭锋,电话:82327565)。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OO八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