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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1〕13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11-04-17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以粤国土资(建)字[2009]627号文批复,需将番禺区洛浦街南浦西三村、南浦西二村、南浦西一村、南浦东乡村10.6565公顷(合159.847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高速公路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番禺区洛浦街南浦西三村、南浦西二村、南浦西一村、南浦东乡村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番禺区洛浦街南浦西三村集体土地4.1813公顷(合62.7195亩),其中水田0.3856公顷(合5.784亩),菜地0.8190公顷(合12.285亩),林地0.9991公顷(合14.9865亩),其他农用地0.0838公顷(合1.257亩),建设用地1.8938公顷(合28.407亩)
  番禺区洛浦街南浦西二村集体土地2.1537公顷(合32.3055亩),其中水田0.8473公顷(合12.7095亩),林地1.0150公顷(合15.225亩),其他农用地0.0658公顷(合0.987亩),建设用地0.2256公顷(合3.384亩)
  番禺区洛浦街南浦西一村集体土地0.8080公顷(合12.12亩),其中建设用地0.8080公顷(合12.12亩)
  番禺区洛浦街南浦东乡村集体土地3.5135公顷(合52.7025亩),其中水田0.5558公顷(合8.337亩),林地1.7547公顷(合26.3205亩),其他农用地1.2030公顷(合18.04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洛浦街南浦西三
土地补偿费
水田
0.3856
95.6850
36.8962
南浦西三 村村委会
货币
菜地
0.8190
76.5480
62.6928
林地
0.9991
66.9795
66.9192
其他农用地
0.0838
66.9795
5.6129
建设用地
1.8938
76.5480
144.9666
安置补助费
水田
0.3856
57.4110
22.1377
南浦西三 村村委转付被安置人
菜地
0.8190
57.4110
47.0196
林地
0.9991
47.8425
47.7994
其他农用地
0.0838
47.8425
4.0092
青苗补助费
 
13.7960
南浦西三 村村委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
  合 计
451.8496 万元
被征地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洛浦街南浦西二
土地补偿费
水田
0.8473
95.6850
81.0739
南浦西二 村村委
货币
林地
1.0150
66.9795
67.9842
其他农用地
0.0658
66.9795
4.4073
建设用地
0.2256
76.5480
17.2692
安置补助费
水田
0.8473
57.4110
48.6443
南浦西二 村村委转付被安置人
林地
1.0150
47.8425
48.5601
其他农用地
0.0658
47.8425
3.1480
青苗补助费
 
13.1440
  南浦西二 村村委村委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
  合 计
284.231 万元
被征地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洛浦街南浦西一
土地补偿费
建设用地
0.8080
76.5480
61.8508
南浦西一 村村委
货币
合 计
61.8508 万元
被征地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洛浦街南浦东乡
土地补偿费
水田
0.5558
95.6850
53.1817
南浦东乡 村村委会
货币
林地
1.7547
66.9795
117.5289
其他农用地
1.2030
66.9795
80.5764
安置补助费
水田
0.5558
57.4110
31.9090
南浦东乡 村村委转付被安置人
林地
1.7547
47.8425
83.9492
其他农用地
1.2030
47.8425
57.5545
青苗补助费
 
24.4212
南浦东乡 村村委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
合 计
449.1209 万元
 
以上各项合计
1247.0523 万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168.065万元给南浦西三村、南浦西二村、南浦西一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洛浦街南浦西三村、南浦西二村、南浦西一村、南浦东乡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番禺区国土房管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南浦西三 村、 南浦西二 村、 南浦西一 村、 南浦东乡
2011 年4月15日
2011 年4月25日
洛浦街道办事处
2011 年4月26日 至2011 年4月30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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