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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1〕24号

来源:L--利用处 发布时间:2011-05-15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1〕199号文),同意将荔湾区东沙街南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6.8602公顷(折合102.903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二类工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荔湾区东沙街南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用
  地方案号:07008020050002)。
  三、 被征地村及面积:
  荔湾区东沙街南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6.8602公顷(折合102.903亩),其中园地0.2717公顷(折合4.0755亩),其他农用地0.1464公顷(折合2.196亩),建设用地6.4421公顷(折合96.631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南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园地

0.2717

土地补偿费

280.216

76.1347

南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80.216

76.1347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其他农用地

0.1464

土地补偿费

245.189

35.8957

南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75.135

25.6398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建设用地

6.4421

土地补偿费

280.216

1805.1795

南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青苗补偿费

 

283.1073

耕种承包人

货币

 

 

地上附着物

 

723.2565

地上附作物产权人

货币

备注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为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对被征地单位另给予补助1032.7353万元。

   

6.8602公顷

4058.0835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荔湾区东沙街南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留用地和社会保险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荔湾区东沙街南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20115162011527

市国土房管局荔湾区分局南片国土资源管理所(联系人:宋晓婧,电话:81682296

201153020116 3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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