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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1〕29号

来源:L--利用处 发布时间:2011-06-13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1〕107号文),需将黄埔区南岗街南岗股份经济联合社0.7363公顷(合11.044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南岗污水处理系统工程。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黄埔区南岗黄埔东路南侧(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D1812-11)。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黄埔区南岗街南岗股份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0.7363公顷(合11.0445亩),其中菜地0.5181公顷(合7.7715亩),其它农用地0.0511公顷(合0.7665亩),养殖水面0.1531公顷(合2.2965亩),建设用地0.0140公顷(合0.2100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黄埔区南岗街南岗股份经济联合社

土地补偿费

菜地

0.5181

168.6840

87.3952

南岗街南岗股份经济联合社

货币

其它农用地

0.0511

82.0313

4.1918

养殖水面

0.1531

82.0320

12.5591

建设用地

0.0140

82.0286

1.1484

安置补助费

菜地

0.5181

337.3681

174.7904

南岗街南岗股份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其它农用地

0.0511

164.0646

8.3837

养殖水面

0.1531

164.0640

25.1182

青苗补助费

3.1248

南岗街南岗股份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0.1000

南岗街南岗股份经济联合社转付业权人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1.2658万元。(即包含在征地补偿标准内计补)

以上各项合计

318.0774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黄埔区南岗街南岗股份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南岗街南岗股份经济联合社在本公告期内到市国土房管局黄埔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黄埔区南岗街南岗股份经济联合社

2011612

2011622

市国土房管局黄埔区分局

20116222011627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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