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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6〕69号

来源:H--黄埔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6-08-07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6〕169号文),需将广州市黄埔区(原萝岗区)萝岗街长平社区经济联合社、长平社区山塘经济合作社共12.728公顷(合190.92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2015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黄埔区(原萝岗区)萝岗街长平社区经济联合社、长平社区山塘经济合作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广州市黄埔区(原萝岗区)萝岗街长平社区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1.2731公顷(合19.0965亩),其中园地1.0927公顷(合16.3905亩),其他农用地0.0231公顷(合0.3465亩),建设用地0.1508公顷(合2.262亩),未利用地0.0065公顷(合0.0975亩)。

  广州市黄埔区(原萝岗区)萝岗街长平社区山塘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11.4549公顷(合171.8235亩),其中耕地0.5448公顷(合8.172亩),园地4.1497公顷(合62.2455亩),林地6.6309公顷(合99.4635亩),其他农用地0.086公顷(合1.29亩),建设用地0.0435公顷(合0.652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长平社区经济联合社

土地补偿费

园地

1.0927

84.2625

92.0736

 

长平社区经济联合社

货币

其他农用地

0.0231

84.2625

1.9465

建设用地

0.1508

98.4

14.8387

未利用地

0.0065

49.2

0.3198

 

安置补助费

 

园地

1.0927

60.1875

65.7669

长平社区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其他农用地

0.0231

60.1875

1.3903

青苗补助费

 

42.2151

长平社区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16.3360

以上各项合计

234.8869万元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长平社区山塘济合作社

土地补偿费

耕地

0.5448

98.4

53.6083

长平社区山塘经济合作社

货币

园地

4.1497

84.2625

349.6641

林地

6.6309

84.2625

558.7362

其他农用地

0.086

84.2625

7.2466

建设用地

0.0435

98.4

4.2804

安置补助费

 

耕地

0.5448

73.8

40.2062

长平社区山塘经济合作社转付被安置人

园地

4.1497

60.1875

249.7601

林地

6.6309

60.1875

399.0973

其他农用地

0.086

60.1875

5.1761

青苗补助费

 

325.6540

长平社区山塘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120.0000

以上各项合计

2113.4293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黄埔区(原萝岗区)萝岗街长平社区经济联合社、长平社区山塘经济合作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广州市黄埔区(原萝岗区)萝岗街长平社区经济联合社、长平社区山塘经济合作社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市开发区黄埔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萝岗街长平社区经济联

合社、长平社区山塘经济

合作社

2016811日至2016820

萝岗街长平社区经济联

合社、长平社区山塘经济

合作社

2016821

日至20168

25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复文件(粤国土资(建)字〔2016〕169号)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本公告期限自2016年8月8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止(共18天)。

  特此公告。

  

 

201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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