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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6〕140号

来源:广州市从化分局 发布时间:2016-11-10 06:27:54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51462号)同意将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鳌山村和新兔村地段5.2557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鳌山村和新兔村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社及面积:

  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鳌山村黄一、黄二、插沙塘经济合作社,鳌山经济联合社、新兔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5.2557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 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鳌山经济联合社

耕地

1.9456

土地补偿费

37.0000

71.9872

被征地村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4.5003

47.6678

其他农用地

0.1057

土地补偿费

21.7000

2.2937

安置补助费

23.3002

2.4628

青苗补偿费

 

61.539

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5.3842

附着物所有者

以上项合计

201.3347万元

被征地

单 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鳌山村黄一、黄二、插沙塘经济合作社

耕地

0.3210

土地补偿费

37.0000

11.8770

被征地村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4.5003

7.8646

园地

2.1220

土地补偿费

21.0000

44.5620

安置补助费

24.0000

50.9280

其他农用地

0.0004

土地补偿费

21.7000

0.0087

安置补助费

23.3002

0.0093

青苗补偿费

 

73.3020

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8.3249

附着物所有者

以上项合计

206.8765万元

被征地

单 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新兔经济联合社

耕地

0.761

土地补偿费

37.0000

28.1570

被征地村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4.5003

18.6447

青苗补偿费

 

22.8300

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5.7073

附着物所有者

以上项合计

75.3390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鳌山村黄一、黄二、插沙塘经济合作社,鳌山经济联合社、新兔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等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鳌山村黄一、黄二、插沙塘经济合作社,鳌山经济联合社、新兔经济联合社

20161026日至

2016114

从化区鳌头国土所

(联系人:吴敏康,联系电话:13926197915

2016115日至

2016119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5146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6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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