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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0〕88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10-09-17 01:42: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 2010〕265号文),需将萝岗区永和街禾丰社区经济联合社63.7778公顷(合956.667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工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萝岗区永和街禾丰社区经济联合社(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萝岗区永和街禾丰社区经济联合社 63.7778公顷(合956.667亩),其中水田3.8067公顷(合57.1005亩),园地6.3679公顷(合95.5185亩);林地0.5110公顷(合7.665亩); 养殖水面0.1425公顷(合2.1375亩),其他农用地0.3958公顷(合5.937亩);建设用地52.5539公顷(合788.308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萝岗区永和街禾丰社区经济联合社
土地补偿费
水田
3.8067
57.6000
219 .2659
禾丰社区经济联合社
货币
园地
6.3679
48.3000
307 .5696
林地
0.5110
24 .6813
其他农用地
0.3958
19 .1171
养殖水面
0.1425
57.6000
8 .2080
建设用地
52.5539
3027 .1046
安置补助费
水田
3.8067
43.2000
164 .4494
禾丰社区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园地
6.3679
34.5000
219 .6926
林地
0.5110
17 .6295
其他农用地
0.3958
13 .6551
养殖水面
0.1425
43.2000
6 .1560
青苗补助费
 
2860 .4733
禾丰社区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以上各项合计
6888 .0024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永和街禾丰社区经济联合社以 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禾丰社区经济联合社在本公告期内到萝岗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永和街禾丰社区经济联合社
2010 年9月20日 至2010年9月30日
萝岗区分局
2010 年10月1日 至2010 年10月5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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