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1〕34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07〕341号文),需将广州开发区萝岗街萝岗社区、联和街暹岗社区经济联合社59.5341公顷(合893.011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萝岗街萝岗社区、联和街暹岗社区经济联合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广州开发区萝岗街萝岗社区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46.8840公顷(合703.2600亩),其中园地38.7749公顷(合581.6235亩),林地1.8043公顷(合27.0645亩),其他农用地1.8351公顷(合27.5265亩),建设用地4.3927公顷(合65.8905亩),未利用地0.0770公顷(合1.155亩)。
广州开发区联和街暹岗社区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12.6501公顷(合189.7515亩),其中耕地1.0682公顷(合16.023亩),园地10.6103公顷(合159.1545亩),林地0.7210公顷(合10.8150亩),其他农用地0.2506公顷(合3.7590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萝岗社区经济联合社 |
土地补偿费 |
园地 |
38.7749 |
84.2625 |
3267.2700 |
萝岗社区经济联合社 |
货币 |
林地 |
1.8043 |
84.2625 |
152.0348 |
||||
其他农用地 |
1.8351 |
84.2625 |
154.6301 |
||||
建设用地 |
4.3927 |
98.4000 |
432.2417 |
||||
未利用地 |
0.077 |
49.2000 |
3.7884 |
||||
安置补助费 |
园地 |
38.7749 |
60.1875 |
2333.7643 |
萝岗社区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
||
林地 |
1.8043 |
60.1875 |
108.5963 |
||||
其他农用地 |
1.8351 |
60.1875 |
110.4501 |
||||
青苗补助费 |
|
2087.3223 |
萝岗社区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
附着物补偿费 |
|
||||||
以上各项合计 |
8650.0980万元 |
||||||
被征地 单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暹岗社区经济联合社 |
土地补偿费 |
耕地 |
1.0682 |
98.4000 |
105.1109 |
暹岗社区经济联合社 |
货币 |
园地 |
10.6103 |
84.2625 |
894.0504 |
||||
林地 |
0.7210 |
84.2625 |
60.7533 |
||||
其他农用地 |
0.2506 |
84.2625 |
21.1162 |
||||
安置补助费 |
耕地 |
1.0682 |
73.8000 |
78.8332 |
暹岗社区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
||
园地 |
10.6103 |
60.1875 |
638.6074 |
||||
林地 |
0.7210 |
60.1875 |
43.3952 |
||||
其他农用地 |
0.2506 |
60.1875 |
15.0830 |
||||
青苗补助费 |
|
476.9939 |
暹岗社区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
附着物补偿费 |
|
||||||
以上各项合计 |
2333.9435万元 |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萝岗街萝岗社区、联和街暹岗社区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萝岗街萝岗社区、联和街暹岗社区经济联合社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开发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萝岗街萝岗社区、联和街暹岗社区经济联合社 |
2011年7月11日至2011年7月21日 |
萝岗街萝岗社区、联和街暹岗社区经济联合社 |
2011年7月22日至2011年7月27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的,请于2011年7月27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开发区分局。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