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1〕52号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1〕377号),同意将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梅山村、南村村地段,面积为4.5588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学院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番禺区南村镇梅山村、南村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番禺区南村镇梅山村、南村村集体土地4.5588公顷(合68.38亩),其中旱地2.1970公顷(合32.95亩),养殖水面1.5300公顷(合22.95亩),建设用地0.8318公顷(合12.48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梅山村 | 土地补偿费 | 旱地 | 2.1970 | 91.80868 | 201.7037 | 梅山村经济合作社 | 货币 |
养殖水面 | 1.5300 | 137.54218 | 210.4395 | ||||
建设用地 | 0.5987 | 91.80868 | 54.9659 | ||||
安置补助费 | 旱地 | 2.1970 | 69.05583 | 151.7156 | 梅山村经济合作社转付被安置人 | ||
养殖水面 | 1.5300 | 69.28231 | 106.0019 | ||||
青苗补助费 |
| 25.1700 | 梅山村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
附着物补偿费 | |||||||
以上各项合计 | 749.9966万元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41.3437万元给梅山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16.0969万元给南村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被征地 单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南村村 | 土地补偿费 | 建设用地 | 0.2331 | 91.80868 | 21.4006 | 南村村经济合作社 | 货币 |
青苗补助费 |
| 0 | 南村村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
附着物补偿费 | |||||||
以上各项合计 | 21.4006万元 |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南村镇梅山村、南村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市国土房管局番禺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南村镇梅山村、南村村 | 2011年8月1日至 2011年8月10日 |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区分局南村国土资源管理所 (联系人:叶家华, 联系电话:34760668) | 2011年8月11日至 2011年8月15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11年8月15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本局番禺区分局南村国土资源管理所(联系人:叶家华,联系电话:34760668)。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