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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1〕58号

来源:L--利用处 发布时间:2011-09-05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08〕520号文),需将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街笔岗村经济联合社、东区街火村村经济联合社和萝岗街萝岗村经济联合社共262.8783公顷(合3943.174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街笔岗村经济联合社、东区街火村村经济联合社和萝岗街萝岗村经济联合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街笔岗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183.0230公顷(合2745.3450亩),其中耕地54.0701公顷(合811.0515亩),园地80.7036公顷(合1210.5540亩),林地2.4135公顷(合36.2025亩),其他农用地4.9824公顷(合74.7360亩),养殖水面6.1670公顷(合1213.5450亩),建设用地30.2162公顷(合453.243亩),未利用地4.4702公顷(合67.0530亩)。

  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街火村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79.4007公顷(合1191.0105亩),其中耕地7.4007公顷(合111.0105亩),园地56.9850公顷(合854.775亩),林地7.2932公顷(合109.3980亩),其他农用地1.3165公顷(合19.7475亩),建设用地6.1733公顷(合92.5995亩),未利用地0.2320公顷(合3.4800亩)。

  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萝岗街萝岗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0.4546公顷(合6.8190亩),其中园地0.3995公顷(合5.9925亩),其他农用地0.0231公顷(合0.3465亩),建设用地0.0320公顷(合0.4800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笔岗村社区经济联合社

土地补偿费

耕地

54.0701

134.4000

7267.0214

笔岗村社区经济联合社

货币

园地

80.7036

84.2625

6800.2871

林地

2.4135

84.2625

203.3675

其他农用地

4.9824

84.2625

419.8295

养殖水面

6.1670

134.4000

828.8448

建设用地

30.2162

134.4000

4061.0573

未利用地

4.4702

67.2000

300.3794

安置补助费

耕地

54.0701

100.8000

5450.2661

笔岗村社区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园地

80.7036

60.1875

4857.3479

林地

2.4135

60.1875

145.2625

其他农用地

4.9824

60.1875

299.8782

养殖水面

6.1670

100.8000

621.6336

青苗补助费

 

6340.5934

笔岗村社区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1630.4756

以上各项合计

39226.2443万元

被征地

单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火村村社区经济联合社

土地补偿费

耕地

7.4007

102.4000

757.8317

火村村社区经济联合社

 

园地

56.9850

84.2625

4801.6986

货币

林地

7.2932

84.2625

614.5433

其他农用地

1.3165

84.2625

110.9316

建设用地

6.1733

102.4000

632.1459

未利用地

0.2320

51.2000

11.8784

安置补助费

耕地

7.4007

76.8000

568.3738

火村村社区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园地

56.9850

60.1875

3429.7847

林地

7.2932

60.1875

438.9595

其他农用地

1.3165

60.1875

79.2368

青苗补助费

 

2908.1149

火村村社区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891.4352

以上各项合计

15244.9344万元

被征地

单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萝岗村社区经济联合社

土地补偿费

园地

0.3995

84.2625

33.6629

萝岗村社区经济联合社

货币

其他农用地

0.0231

84.2625

1.9465

建设用地

0.0320

98.4000

3.1488

安置补助费

园地

0.3995

60.1875

24.0449

萝岗村社区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其他农用地

0.0231

60.1875

1.3903

青苗补助费

 

11.0019

萝岗村社区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8.6779

以上各项合计

83.8732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街笔岗村经济联合社、东区街火村村经济联合社和萝岗街萝岗村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街笔岗村经济联合社、东区街火村村经济联合社和萝岗街萝岗村经济联合社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萝岗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笔岗村、火村、萝岗村经济联合社

2011829201198

笔岗村、火村、萝岗村经济联合社

2011992011914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的,请于2011年9月14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萝岗区分局。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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