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08〕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1号)的有关规定,黄埔区国土房管分局发布了《征地预公告》并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拟定了《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将《征收土地方案》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工业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黄埔区南岗街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单位(暂定)及面积:
黄埔区穗东街夏园股份经济联合社、南岗街沙步股份经济联合社集体建设用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地单位 (暂定) | 地类 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类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穗东街夏园股份经济联合社、南岗街沙步股份经济联合社 | 建设用地 | 17.4887 | 土地补偿费 | 126.8520 | 2218.4766 | 土地所有权人 | 货币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 | | ||||
以上各项合计 | 2218.4766万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为壮大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补偿929.4894万元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上述款项的支付对象为土地权属调处结果确定的土地所有权人。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暂定)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夏园股份经济联合社、沙步股份经济联合社 | | 黄埔区国土房管分局 |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