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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08〕33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08-11-25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08451号文),同意将海珠区红卫新村以南、石榴岗路以西地段2.1683公顷(合32.524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成人与专业学校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海珠区红卫新村以南、石榴岗路以西(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海珠区江海街红卫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2.1683公顷(合32.5245亩),其中菜地1.9849公顷(合29.7735亩),园地0.1229公顷(合1.8435亩),农田水利用地0.0161公顷(合0.2415亩),未利用地0.0444公顷(合0.666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地

单位

补偿

类别

地类

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土地补偿费

菜地

1.9849

235.8027

468.0448

江海街红卫经济联合社

货币

园地

0.1229

78.3000

9.6231

农田水利用地

0.0161

232.2000

3.7384

未利用地

0.0444

206.4000

9.1642

安置补助费

菜地

1.9849

154.8000

307.2625

江海街红卫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农业人口

园地

0.1229

52.2000

6.4154

农田水利用地

0.0161

154.8000

2.4923

青苗补偿费

 

6.3717

江海街红卫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

以上各项合计

813.1124万元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江海街红卫经济联合社

2008 1125

2008 125

新滘国土所

(敦和路181-1)

2008 125

2008 1210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抢栽的果木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081210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按所属辖地送达海珠区国土房管分局新滘国土所(联系人:古峰,联系电话:84219872)。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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