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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08〕23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08-03-30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1号)的有关规定,开发区国土房管分局(原开发区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发布了《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市国土房管局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将《征收土地方案》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2008128,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8]85号文批复,同意征收开发区萝岗街萝峰社区经济联合社、东区街刘村村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 58.7328公顷 (合880.992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开发区开源大道永和隧道段北侧(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萝岗街萝峰社区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 23.7597公顷 (合356.3955亩),其中园地 23.6043公顷 (354.0645),其他农用地 0.1517公顷 (2.2755),建设用地 0.0037公顷 (0.0555)

东区街刘村村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 34.9731公顷 (合524.5965亩),其中林地 0.0554公顷 (0.831),园地 32.6780公顷 (490.17),其他农用地 1.4615公顷 (21.9225), 建设用地 0.6231公顷 (9.3465),未利用地 0.1551公顷 (2.3265)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位

补偿

类别

地类

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

对象

支付

方式

萝峰社区经济联合社

土地补偿费

园地

23.6043

84.2625

1988.9573

萝峰社区经济联合社

其他农用地

0.1517

84.2625

12.7826

建设用地

0.0037

102.4

0.3789

安置补助费

园地

23.6043

60.1875

1420.6838

萝峰社区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其他农用地

0.1517

60.1875

9.1304

青苗补偿费

 

1129.9292

萝峰社区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

以上各项合计

4561.8622万元

刘村村经济联合社

土地补偿费

林地

0.0554

84.2625

4.6681

刘村村经济联合社

园地

32.678

84.2625

2753.53

其他农用地

1.4615

84.2625

123.1496

建设用地

0.6231

98.4

61.3130

未利用地

0.1551

49.2

7.6309

安置补助费

林地

0.0554

60.1875

3.3344

刘村村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园地

32.678

60.1875

1966.8071

其他农用地

1.4615

60.1875

87.964

青苗补偿费

 

1444.1214

刘村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

以上各项合计

6452.5185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萝峰社区经济联合社、刘村村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萝峰社区经济联合社、刘村村经济联合社在本公告期内到开发区国土房管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萝峰社区经济联合社

2008 329 200849

开发区国土房管分局

刘村村经济联合社

2008 329 200849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08414日前 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按所属辖地送达开发区国土房管分局(联系人:张慧,联系电话:82111626)。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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