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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09〕15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09-06-16 01:50:32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 2009〕69号文),同意将萝岗区萝岗街长平社区经济联合社、永和街贤江村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19.0116公顷(合285.174亩)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道路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开发区长岭路(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长平社区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 16.6109公顷(合249.1635亩),其中水田0.4363公顷(合6.5445亩),菜地0.0101公顷(合0.1515亩),水浇地0.0431顷(合0.6465亩), 林地3.6297公顷(合54.4455亩), 园地4.3608公顷(合65.412亩), 其他农用地1.2公顷(合18亩),养殖水面0.0468公顷(合0.702亩),建设用地6.8841公顷(合103.2615亩)。
街贤江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 2.4007公顷(合36.0105亩),其中林地0.5792公顷(合8.688亩),建设用地1.8215公顷(合27.322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长平社区经济联合社
土地补偿费
水田
0.4363
98.4
42.9319
长平社区经济联合社
货币
菜地
0.0101
98.4
0.9938
水浇地
0.0431
98.4
4.241
林地
3.6297
84.2625
305.8476
园地
4.3608
84.2625
367.4519
养殖水面
0.0468
98.4
4.6051
其他农用地
1.2
84.2625
101.115
建设用地
6.8841
98.4
677.3954
安置补助费
水田
0.4363
73.8
32.1989
长平社区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农业人口
菜地
0.0101
73.8
0.7454
水浇地
0.0431
73.8
3.1808
林地
3.6297
60.1875
218.4626
园地
4.3608
60.1875
262.4657
养殖水面
0.0468
73.8
3.4538
其他农用地
1.2
60.1875
72.225
青苗补偿费
 
651.3451
长平社区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 偿 费
316.0521
长平社区经济联合社转付业权人
合 计
3064.7111 万元
被征地单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贤江村经济联合社
土地补偿费
林地
0.5792
48.3
27.9754
贤江村经济联合社
货币
建设用地
1.8215
44.8
81.6032
安置补助费
林地
0.5792
34.5
19.9824
贤江村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农业人口
青苗补偿费
 
72.0978
贤江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
合 计
201.6588 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长平社区经济联合社、贤江村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长平社区经济联合社
2009 年6月6日 至2009年6月16日
长平社区经济联合社
贤江村经济联合社
贤江村经济联合社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09年6月21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按所属辖地送达长平社区经济联合社、贤江村经济联合社(联系人:张慧,联系电话:82111626,82111627)。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九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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