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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1〕48号

来源:L--利用处 发布时间:2011-08-04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1]157号文),需将花都区炭步镇石南村民委员会属下的5.4342公顷(合81.5130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220千伏炭步变电站。

  二、征收土地位置:炭步镇石南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花都区炭步镇石南村集体土地5.4342公顷(合81.5130亩),其中耕地3.9169公顷(合58.7535亩),园地0.0597公顷(合0.8955亩),其他农用地0.5142公顷(合7.7130亩),养殖水面0.9434公顷(合14.1510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村

分类

地类

征收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炭步镇石南村

土地补偿费

耕地

3.9169

39.9256

156.3846

石南村

货币

 

园地

0.0597

34.9349

2.0856

其他农用地地

0.5142

34.9349

17.9635

养殖水面

0.9434

44.9163

42.3740

安置补助费

耕地

3.9169

24.9535

97.7404

园地

0.0597

24.9535

1.4897

其他农用地地

0.5142

24.9535

12.8311

养殖水面

0.9434

24.9535

23.5411

青苗、地上构筑物、附着物补偿费

5.4342

 

226.3590

耕种承包户和相关产权人

合计              

580.7690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花都区国土房管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炭步镇石南村

201181

2011810

炭步镇国土所

2011811

2011815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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