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2〕49号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2〕232号)同意将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东平村地段0.1792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居住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白云区新广从路奶牛场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用地方案号: 11012220060001)。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白云区永平街东平村地段集体土地0.1792公顷,农用地0.159公顷(其他农用地0.159公顷)、建设用地0.0202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 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永平街东平经济联合社 | 土地补偿费 | 其他农用地 | 0.1590 | 177.9015 | 28.2863 | 东平经济联合社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127.0725 | 20.2045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
土地补偿费 | 建设用地 | 0.0202 | 254.1450 | 5.0337 | 东平经济联合社 | ||
青苗补偿费 | 1.8639 | 土地承包者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0.1515 | 附着物所有者 | |||||
合 计 | 55.64万元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25万元给永平街东平经济联合社。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永平街东平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白云区国土房管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永平街东平经济联合社 | 2012年8月16日至 2012年8月25日 | 白云同和国土资源管理所(联系人:张红,联系电话:37353757) | 2012年8月25日至 2012年8月30日 |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本征地留地安置采取货币方式一次性进行补偿。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八月七日
(可放大、复印在被征收土地现场、被征收土地单位办公地点及登记地点张贴)
(公告内容同时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http://www.laho.gov.cn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