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09〕19号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征〔2009〕19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08〕171号文),同意将天河区新塘街新塘村、凌塘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28.015公顷(合420.225亩)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高新科技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天河区广汕路(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新塘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1.8294公顷(合27.441亩),其中菜地0.0054公顷(合0.081亩),建设用地1.824公顷(合27.36亩)。
凌塘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26.1856公顷(合392.784亩),其中水田0.2659公顷(合3.9885亩),菜地19.2521公顷(合288.7815亩), 园地0.2492公顷(合3.738亩),其他农用地0.1416公顷(合2.124亩),建设用地5.7964公顷(合86.946亩), 未利用地0.4804公顷(合7.206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
新塘村民委员会 | 土地补偿费 | 菜地 | 0.0054 | 112.32 | 0.6065 | 新塘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
建设用地 | 1.8240 | 112.32 | 204.8717 | ||||||||
安置补助费 | 菜地 | 0.0054 | 280.8 | 1.5163 | 新塘村民委员会转付被安置农业人口 | ||||||
青苗补偿费 |
| 0.0243 | 新塘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 | ||||||||
地上附着物补 偿 费 | 205.96 | 新塘村民委员会转付业权人 | |||||||||
为壮大被征地集体经济的经济实力,拟另外补偿177.0027万元给新塘村民委员会 | |||||||||||
合 计 | 589.9815 万元 | ||||||||||
被征地单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
凌塘村民委员会 | 土地补偿费 | 水田 | 0.2659 | 150.012 | 39.8882 | 凌塘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
菜地 | 19.2521 | 112.509 | 2166.0345 | ||||||||
园地 | 0.2492 | 112.509 | 28.0372 | ||||||||
其他农用地 | 0.1416 | 112.509 | 15.9313 | ||||||||
建设用地 | 5.7964 | 112.509 | 652.1472 | ||||||||
未利用地 | 0.4804 | 75.006 | 36.0329 | ||||||||
安置补助费 | 水田 | 0.2659 | 187.515 | 49.8602 | 凌塘村民委员会转付被安置农业人口 | ||||||
菜地 | 19.2521 | 225.018 | 4332.069 | ||||||||
园地 | 0.2492 | 225.018 | 56.0745 | ||||||||
其他农用地 | 0.1416 | 225.018 | 31.8625 | ||||||||
青苗补偿费 |
| 87.831 | 凌塘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 | ||||||||
附着物补偿费 | 689.024 | 凌塘村民委员会转付业权人 | |||||||||
为壮大被征地集体经济的经济实力,拟另外补偿63.6714万元给凌塘村民委员会 | |||||||||||
合 计 | 8248.464 万元 | ||||||||||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新塘村、凌塘村民委员会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新塘村民委员会 | 2009年7月7日至2009年7月17日 | 新塘街道办事处 |
凌塘村民委员会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09年7月22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按所属辖地送达新塘街道办事处(联系人:潘建华,联系电话:82357386)。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九年七月三日
(可放大、复印在被征收土地现场、被征收土地单位办公地点及登记地点张贴)
(公告内容同时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http://www.laho.gov.cn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