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7〕64号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征〔2017〕64号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7〕223号)同意将白云区石门街红星村属下的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红星商务中心。
二、征收土地位置:白云区石门街红星石沙路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用地方案号:2016KJ01110002)。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红星村第四、五、六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4.0214公顷(其中耕地3.2994公顷、养殖水面0.4516公顷〔可调整养殖水面0.4516公顷〕、其他农用地0.2704公顷),建设用地0.0074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及青苗补偿费标准按区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金额如下: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共0.8698万元,青苗补偿费共40.2087万元,由相关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红星村第四、五、六经济合作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市白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7〕223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